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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获得欧盟EU-Directive合法定义

骑行速度在25公里/小时(16英里时),电机功率低于250瓦的智能性电动车被归类于自行车。不需要产品认证。2003年11月9日起适合所有欧盟成员国。
 

 
2002年3月18日由欧共体议会和委员会发表了关于2轮或3轮车辆的产品认证条例EU-Directive 2002/24/EC。

第一条指出:“装有电动机的脚踏助力车,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为0.25kw, 车速达到25公里/时后,输出功率不断减少至零;如果停止蹬踏,则这个过程持续更短。”此类助力车是被排除在产品认证之外的。

超出相关技术参数的智能电动车必须具备产品认证,并被归类于轻骑摩托车。因而,必须遵守与其相关的法规,如:(产品认证)佩戴摩托车头盔、制动能力、后视镜等。

欧盟的EU Directive 2002/24/EC条例从2003年3月9日起生效,并同时取消原92/61/EEC的条例。

在2003年3月9日之前,各成员国仍可保持各自原先针对脚踏车的相关规定。在2003年3月9日之后,各成员国可按新欧盟条例或仍可保持原针对脚踏车的相关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时间。

到2003年11月9日,所有欧共体成员国必须全部采用新条例同时废弃他们的原条例。

举例:
在英国,最高时速为15英里时(22.5公里/时),带200瓦电机的智能电动车被归类于自行车。而最高时速度和电机功率超出以上标准的智能电动车则需要产品认证。

在2003年11月9日后,英国必须遵守欧盟条例:带250瓦电机最高时速达16英里时的智能电动车仍被视为自行车。

相关文件下载
2002/24/EC条例的下载地址为: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更新日期: 07,19, 2002

欧盟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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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2 September 2021, IAA, Munich, Testtr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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